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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煤炭运输:在看不见的地方为万家灯火保驾护航******

  (新春走基层)铁路煤炭运输:在看不见的地方为万家灯火保驾护航

  中新网鸡西1月18日电 题:铁路煤炭运输:在看不见的地方为万家灯火保驾护航

  作者 成伟铭

  18日7时30分,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站副站长刘帆在交班会上布置完工作后,匆匆赶往调车场,开始忙碌的一天。

  恒山站隶属于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的二等站,建于1941年。区域内煤炭储量丰富,煤质优良,是黑龙江地区煤炭供应的重要堡垒。83年间,这座以煤炭运输为主要职责的车站始终承付着周边各大矿区煤炭外运的重任。

  年关将近,用电量持续增大,电煤能否供应到位,关乎春节期间万家灯火能否点亮。而作为刚上任的年轻站长,保障恒山站的电煤运输工作,刘帆责无旁贷:抓好行车组织,让煤炭列车快速挂运。

刘帆正在检查调车作业中止轮情况。 成伟铭 摄刘帆正在检查调车作业中止轮情况。 成伟铭 摄

  “如果我们能把机车运力高效的发挥出来,就能发运更多的货物,实现多拉快跑。”刘帆说,为了提高车辆周转效率,让货车尽快到达货位,他天天都往现场跑,掌握煤矿的取送车条件、生产能力,作业量大的那几天,恒山站流传着这样一句玩笑话:“小刘不是在现场,就是在去现场的路上。”

  进入1月份以来,恒山站日均煤炭装车量达到5000余吨,较去年同期增长了25%。装车量的增长,导致恒山站调车、行车和装卸车作业大幅增加,无形中为车站增添了不小的安全生产的压力。

  面对种种安全痛点,刘帆给自己制定了一个“两小时巡逻计划”,即:每隔两小时对货运作业系统进行一次核查,以保证电煤装车等货运作业“零失误”。

刘帆在调车作业现场对当班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提示提醒。 成伟铭 摄刘帆在调车作业现场对当班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提示提醒。 成伟铭 摄

  恒山站地处高寒地区,频繁的降雪和极寒天气,对铁路行车组织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为确保行车安全,给道岔除冰雪成为车站职工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春节前夕,刘帆带领6名职工对车站道岔进行除冰扫雪作业。在仔细检查确认人员穿戴好防护马甲、手套,带上电筒、除雪铲,他安排三人为一小组,每组人员负责一端咽喉道岔的作业,并严格执行两人上道、一人防护原则。持续4小时的除冰扫雪作业,使得他们在零下28摄氏度的室外,仍是汗流浃背,棉帽被冰霜覆盖冒着蒸腾热气。

  夜幕深深,一列列“煤龙”在轰隆隆的鸣笛声中缓缓启程,把冬日里的温暖源源不断的输送到每一个家庭当中,点亮万家灯火,但刘帆的工作仍在继续。“我在这边挺好的。”在与家人视频通话时,刘帆突发奇想,将视频连线画面截了下来,定格了一张新年合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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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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